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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33%的母公司从税率为15%的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那么,哪些是可以免予补税的属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呢?国税发[2000]118号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政策标准也不太统一,笔者咨询过很多业内人士,包括各级国税人员、地税人员、学者、注册会计师等,说法不一,有说要补税的,也有说不要补税的。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6号)的规定,“凡由于地区间差异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掌握的标准是,母公司从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是不需要补税的。
笔者于2007年1月12号参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的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讲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官员也明确指出,母公司从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是不需要补税的。
由此可以得出,北京市无论是地方税务局,还是国家税务局,所掌握的政策都是,母公司从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是不需要补税的。
北京鸿嘉会计师事务所
刘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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